×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五项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兴市府〔2014〕6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9-20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3年冬季城镇退伍、复员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按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农村退伍、复员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按我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一)城镇退伍、复员士官每人25247元;

(二)农村退伍、复员士官每人16394元;

(三)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补助,即按2104元补给;

(四)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每人每年增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即按820元补给。

二、城镇退伍、复员士官应向市退伍办(设在市民政局)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市退伍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