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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2015〕2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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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 三园一区一基地 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拟对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凯闻食品、污水处理厂二期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叶塘镇

地块一:东至S225线,西至规划路新兴大道西,南至九莱口河,北至规划路新兴大道北。

地块二:东至下角,西至罗屋对门,北至坑子罗屋,南至同众村道。

地块三:东至岭背,西至东环路,南至荷树窝,北至田心老屋。

(二)新陂镇

地块一:东至叶塘镇聚安堂陈屋,南至新金村陂土围,西至叶塘镇彭陂村,北至树人木业有限公司。

地块二:东靠王屋山坡地,南靠污水处理厂,西靠洋陂河方向的污水处理厂管网线,北靠岳桥村道。

征收范围涉及的镇、村及经济合作社:

叶塘镇岳桥村上张屋、下张屋、移民房、郭屋、林屋、刘屋、聚安堂、老陈屋,大众村坟屋、日麻罗、新刘屋、蟹形、翻身围、板子刘、蔡屋,上岳村南垇钟屋,北塘村麻韩屋,同众村罗屋,田心村荷树窝、碳仓、东环路店铺。

新陂镇新金村陂土围陂一、陂二、陂三,华新村王屋王一、王二。

以上四至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兴宁市叶塘镇人民政府、兴宁市新陂镇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拟按照《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南区)凯闻食品、污水处理厂二期等项目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执行。

五、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三)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四)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从即日起被征收人应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和认定工作。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以下方式和要求选定评估机构:

(一)在兴宁市评估机构备案数据库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叶塘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3831559;新陂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3876631。

(二)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参与公开抽签时,应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并携带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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