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梅市府办〔2014〕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梅市府办〔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市消防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全市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问题,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城乡防控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4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按照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 的要求,发挥 点在乡镇、面向群众 的优势,在全市建立起 以现役消防队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 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把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建设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人员、装备、场地的建设,提高社会面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梅州市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合力。各级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编办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提升素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教育、规范队伍秩序、提升业务素质等方面加大指导力度。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认真开展全员执勤岗位练兵、战术研讨、实战实装演练等工作,强化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素质,提升其实战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要充分发挥驻扎村镇、贴近群众、点多面广的优势,作为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的重要参与力量,常态化开展防火检查和宣传,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其辅助检查宣传和服务能力。 二、工作目标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承担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根据省 十二五 规划要求,结合梅州实际情况,按照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的原则,全市分两年建设19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5个城市消防站(见附件),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其余未建专职消防队的镇到2015年6月底前组建志愿消防队,到2015年底前,初步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配备。全市计划在2014 —2015年共招收209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70名消防文员。其中,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配备,一级站不得少于30人,二级站不得少于15人。现役消防站队员不足的需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至30人(见附件)。对于山区等执勤任务较轻,经费紧缺的,可结合实际,保证现役消防队伍及政府专职队招收人员不低于《乡镇消防队标准》最低标准。 三、规范管理 (一)规范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乡镇政府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二)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录用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具有建筑学类、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考,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以政府购买、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对骨干人员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规范执勤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规范执勤秩序、职能和保障,统一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接受公安消防部队统一组织和指挥,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是为公众服务、与政府职能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雇员,需要定级、晋级、任职、续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稳步推进。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相关经费,确保规范运行。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营房建设、消防装备、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出台专职队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保障标准,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整合社会资源,拓宽经费增长渠道,解决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做到足额保障。 (三)生活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在户籍安置、保障性住房购置与租赁、子女入学入托、出路安置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优抚待遇。消防文员生活保障参照执行。 (四)执勤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车辆应纳入特种车辆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上牌,允许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以及协助有关单位灭火救援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辖区以外的火灾及抢险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五)机制保障。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目标和保障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未落实队伍建设管理要求,致使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