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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优秀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兴市府办〔2015〕12号

阅读次数:34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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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优秀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教育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兴宁市优秀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梅州、省、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范围

市业余体校教练员和各学校体育教师。

第二条 奖励办法

(一)凡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训练的带队教练员及学校体育教师,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训练补助。实行运动员 三集中 的带队体校教练员按 三集中 运动员的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凡带队参加省、梅州市比赛获奖的,对教练员给予奖励:获省级比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梅州市级比赛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同时,对参赛运动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学校、教练员给予奖励:

1.每输送1名学生到本市业余体校训练,奖励上送学校500元;

2.每输送1人到梅州市体校,录用并训练半年以上的,奖励教练员1000元;

3.输送蹦床(板上和网上)运动员代表梅州市参加省青少年蹦床锦标赛的,每次奖励每位带队教练员2000元;

4.每输送1人到中乙、中甲、中超足球队,或到省体工队、省体校等省级训练单位,连续训练半年以上的,奖励教练员5000元。

(四)将市业余体校教练员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在梅州市以上(含梅州市)赛事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彰。

第三条 奖励审批及经费

体校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的各项奖励和奖金申报工作,由市体育局、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体育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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