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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5〕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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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兴宁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28号),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工作合力。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综合运用财政、保险、价格、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等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自主处理,并有偿对当地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生产经营者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畜牧部门要按照处理技术规范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

(二)属地管理责任。镇政府和街道办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在江河、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市水务部门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或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市畜牧部门、镇政府及街道办同时做好相关的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

(三)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要加强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场建设纳入社会公益性用地范畴管理,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水库等水域的监管,明确所辖区域内河道水域监管责任人及职责。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一)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城区范围(含兴田、福兴、宁新街道办)原则上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一个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辐射城区及周边畜禽交易市场、河流、公路、街道等公共场所; 畜禽养殖量较大镇要创造条件在2019年年底前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鼓励规模养殖场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新型设施设备处理病死畜禽。

(二)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设。依托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组织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冷库、冷柜等暂存设施。

四、强化政策保障和扶持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保障和扶持力度,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扶持等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运营。积极推广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保险机构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

(二)落实保险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三)落实优惠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按照有关用电政策执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向畜禽养殖场(户)普及防疫知识和守法意识,向广大群众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将上级及我市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市畜牧兽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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