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4〕10号),设立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原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原兴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含牙膏)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和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完善现代质量监管、标准、计量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建设。
2.加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
3.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4.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及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5.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6.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强化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梅州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贯彻实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指导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
(五)组织实施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
(六)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七)组织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十二)负责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
(十三)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承担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上级 打假办 交办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组织实施质量强省和名牌带动战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八)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依法监督管理认证工作。按权限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二十)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工作;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二十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工作。
(二十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等相关工作,指导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中心)。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议组织、档案、信息、新闻、信访、保密、统计、政务公开、督办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承担全系统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承担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技术支持、政务内外网网站建设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督察队)。
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评选表彰;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计生等工作;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风行风监督检查,受理行政效能、廉政勤政方面的举报投诉。
(三)财务股。
统筹执法装备、硬件设施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负责本级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报;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管理下级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四)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制(修)订本局规范性文件;承担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组织、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有关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五)登记注册股。
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则、标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六)企业监督管理股(便利营商促进股)。
组织实施企业监督管理及信用分类管理,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协助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征集整合与公示,指导办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市场主体信用预警服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 黑名单 制度,组织打击、约束失信行为;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分析市场监管信息数据,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升级转型;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协助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开展有关工作,统筹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便利营商的综合性调研,研究提出便利营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本系统实施便利营商政策措施的检查、评估;指导本系统有关便利营商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
(七)经济检查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打击传销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本系统经济检查、执法办案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 12315 、 12365 投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承担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上级 打假办 交办的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八)商标广告管理股。
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对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协助;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依法负责相关广告经营资格登记工作;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业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广告整治工作,指导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九)市场规范管理股。
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
(十)网络交易监管股。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规范;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行为;指导处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
(十一)质量发展股。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名牌发展战略;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拟订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本局科技项目、科技成果、技术改造、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综合统计工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
(十二)产品质量与认证监管股。
拟订全市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工作;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十三)标准化股。
组织制订、修订有关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全市的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计量股。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执行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组织、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指导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股。
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指导职责;承担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 两建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 两建 工作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长16名、副股长1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217名,其中:正副所长5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8名。
党组织和群团按其章程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行政机构。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为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机构,正股级。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二)派出机构。全市设17个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所,为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副科级,名称规范为: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XX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特种设备、食品相关产品及产品质量安全;抓好内部建设,提高队伍监管执法效能,确保各项职责履行到位。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辖范围见附表。
(三)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表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派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辖范围一览表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地址
|
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名)
|
管辖
范围
|
行政
编制
|
后勤
服务
人员数
|
所长
|
副所长
|
1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岗监督所
|
罗岗镇
|
8
|
2
|
1
|
2
|
罗岗镇
罗浮镇
|
2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坪监督所
|
大坪镇
|
8
|
2
|
1
|
2
|
大坪镇
|
3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叶塘监督所
|
叶塘镇
|
8
|
2
|
1
|
2
|
叶塘镇
|
4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陂监督所
|
新陂镇
|
8
|
2
|
1
|
2
|
新陂镇
|
5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黄陂监督所
|
黄陂镇
|
8
|
2
|
1
|
2
|
黄陂镇
|
6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黄槐监督所
|
黄槐镇
|
8
|
2
|
1
|
2
|
黄槐镇
|
7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水监督所
|
合水镇
|
8
|
2
|
1
|
2
|
合水镇
|
8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龙田监督所
|
龙田镇
|
8
|
2
|
1
|
2
|
龙田镇
石马镇
|
9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宁中监督所
|
宁中镇
|
27
|
3
|
1
|
3
|
宁中镇
|
10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新监督所
|
宁新街道办
|
23
|
3
|
1
|
3
|
宁新街道办
|
11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刁坊监督所
|
刁坊镇
|
8
|
2
|
1
|
2
|
刁坊镇
福兴街道办
|
12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径南监督所
|
径南镇
|
8
|
2
|
1
|
2
|
径南镇
|
13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永和监督所
|
永和镇
|
8
|
2
|
1
|
2
|
永和镇
|
14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坭陂监督所
|
坭陂镇
|
8
|
2
|
1
|
2
|
坭陂镇
|
15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口监督所
|
水口镇
|
8
|
2
|
1
|
2
|
水口镇
新圩镇
|
16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城监督所
|
兴田街道办
|
24
|
3
|
1
|
3
|
兴田街道办东南片、西南片
|
17
|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岳宫监督所
|
兴田街道办
|
39
|
3
|
1
|
3
|
兴田街道办中片、西片、北片
|
合计
|
217
|
38
|
17
|
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