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兴宁市外事侨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兴宁市委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兴发〔2014〕10号),设立兴宁市外事侨务局,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对外挂牌,为兴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 将市公安局承担的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核(初审)的职责划入市外事侨务局。 2. 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能。 (三)增加的职责。 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下放的审批事项和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外事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接待工作;执行对外宣传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华文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统战和对台工作。 (四)参与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人才、技术引进工作,并对已引进的重点侨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指导、扶持归侨、侨眷企业的发展。 (五)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做好困难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受理华侨回国定居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受理初审工作。 (六)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的动态。 (七)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核上级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兴从事经贸业务和技术指导的有关事项;承办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受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颁发、签证(签注)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外事侨务局设立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各股室日常工作、文电起草和收发、保密、档案、财务、车辆管理及其他行政事务;对侨务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侨务工作动态,综合侨务信息,编辑侨务工作刊物;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安全保卫、离退休老干部、宣传教育、纪检、监察、党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等工作;组织外事侨务干部学习培训。 (二)外事股。 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核上级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单位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兴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市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出访报批工作;承办机关出访报批业务;管理本市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协调和指导市直单位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行外事纪律;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市缔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的动态。 (三)接待股。 负责国外侨情的调查研究,提供国外侨务工作信息和提供开展国外侨务工作的意见;做好外国来兴人士、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知名人士、社团的联络接待工作;协助开展海外联络工作;调查了解出境政策执行情况及新侨民情况,推进我市新侨民工作;协助做好华文教育工作、侨务对外宣传及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工作。 (四)侨政股。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侨务政策、法律、法规并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合理使用侨胞、港澳胞自愿捐献的款物;承办华侨、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人才、侨资、技术的工作,对已引进的侨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接待和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的来信来访;做好贫困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维护华侨、港澳同胞、归侨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负责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审核(初审)。 四、人员编制 市外事侨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长4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其章程规定设置。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