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兴宁市2015 —2017年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兴宁市2015 —2017年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绿色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15 —2017年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猪业现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十八大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生猪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健康养殖,实现养猪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市养猪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任务。2015年全市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441万吨和0.0812万吨以内。2016、2017年全市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十三五 省下达年度目标以内。
(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全市80%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到2016年,全市90%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到2017年,所有规模化养猪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三、工作职责
为顺利推进我市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圆满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协助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做好本行政区域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整治生猪养殖的行动。
(二)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负责监督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养猪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畜禽养殖业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督促指导规模养猪场完善治污设施,推广清洁生产,达到达标排放。
(三)市财政局: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政策和财力支持。
(四)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禁养区内建设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区域减排规划方面内容,会同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组织检查、指导并提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开展养猪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项检查,加大规模养猪场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
(五)市农业局:负责推广养猪场沼气工程的建设;组织规模化养猪场申报世界银行贷款广东牲畜废弃物治理项目;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中央沼气工程项目。推广养猪场发展种养结合,采用以沼气为纽带的 畜 —沼 —果 —塘 等生态农业发展模式。
(六)市住建局:负责对兴宁城区禁养区内擅自饲养生猪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拆除。
四、工作措施
(一)以严格监管为抓手,严把规模养猪场准入关。坚持严把规模养猪场准入关,发展环境友好、资源循环的生态畜牧业,最大限度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是加强科学规划。按照《梅州市生猪生产发展意见》(梅市府〔2009〕38号),以及《兴宁生猪生产发展计划》(兴市府〔2009〕60号)标准化、生态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生猪生产总体布局,抓好规模养殖场建设的规划设计、场址选择、养殖设施和环保设施的配套完善,并在当地依法划定的适养区、限养区内规划生猪生产,严禁在禁养区从事养猪业。二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10〕58号)的要求,对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分期分批的统一、集中的整治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小区);非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改造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非禁养区内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养猪场(小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三是执行 三严 制度。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严格限制新建规模猪场,新建规模养猪场一律执行 三严 制度,即:严格养殖登记备案、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新建规模养殖场配套完善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等设施,符合兽医卫生防疫条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经环境保护、畜牧兽医部门验收合格,领取《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准予投入生产。
(二)以办点示范为抓手,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猪。一是规模养猪场的示范带动。提倡生猪养殖量与可消纳土地相匹配的理念,推广广东宝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养猪场示范点的经营模式,在推行干清粪的同时,积极推广规模养猪场利用粪尿污水产沼气,沼气用于发电和仔猪保温、照明、煮饭,沼液沼渣种果树、花木的生态养殖模式,发展资源循环型养猪业。二是小型、散养户的示范带动。选择2至3个点作为 猪 —沼 —果(粮、茶、菜) 等生态养殖示范户,改变广大农村养猪户单一、粗放养猪模式,引导养猪户建设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综合利用废弃物,走农业立体经营之路,实现养猪生产的良性循环,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提高生态效益。
(三)以优化升级为抓手,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树立规范养殖新理念,引导传统养猪业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以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为标准建设规模养猪场,推进养猪业的现代化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一是抓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发挥我市1个农业部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4个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引导传统养猪户改造设施、适度规模、提档升级,对新发展规模猪场从严控制,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做到科学合理,实用高效,逐步把我市的规模养猪场建设成绿色生态的养殖基地。二是抓好生猪养殖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建立溯源制度,加强养猪场的内部管理,严格执行饲养管理规程,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提高养猪户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生猪健康水平的提升。三是抓好养殖设施化的推行。鼓励、引导规模养猪场对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的变化,对栏舍进行标准化升级,在完善设施设备的基础上,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生猪生长环境。四是抓好生猪良种良法推广。以规模养猪企业为载体,大力推广瘦肉型猪等优良品种,推进良种化进程。
(四)以督促指导为抓手,加大养猪场污染治理力度。一是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化养猪场(小区)要按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的通知》(粤农〔2012〕140号)和《 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要求进行治理,加强对已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积极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水平。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 干清粪、粪便生产有机肥或粪便沼气处理,污水进行厌氧 —好氧 —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猪场周边有足够农田、林地或果园等土地的,要充分利用土地的消纳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不含本数)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要采取 建设治污设施、无污水排放口、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完全还田利用 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生猪养殖专业户(50头 le;生猪年出栏<500头)要配套粪便污水收集和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二是加强督导检查。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养猪业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全市养猪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养猪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保护、畜牧兽医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规模化养猪场减排工程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干清粪执行情况及雨污分流、粪便堆放场、沼气池等减排设施建设情况,确保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五)以宣传引导为抓手,提高养猪户的环保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营造开展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示范的带动,提高广大养猪户的环保认知度,引导养猪户向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转变;鼓励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全面增强社会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养猪业污染减排责任,加大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完成养猪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首先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小区)进行依法关闭、取缔。
(二)加大投入,强化治理。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养猪业的污染防治和生态化建设,支持养猪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加强协作,健全机制。畜牧兽医、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分工协作的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形成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养猪业污染治理和减排工作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问题。
(四)加强督查,严格问责。为确保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任务完成,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兴宁市有关单位养猪业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兴宁市有关单位养猪业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
任务分解表
|
完成时间
|
配合单位
|
备注
|
各镇政府、街道办
|
协助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猪场,做好本行政区域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整治生猪养殖的行动。
|
2017年年底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市财政局
|
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政策和财力支持。
|
每年年初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住建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市环保局
|
1.制定畜禽养殖业减排年度任务,将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纳入区域减排规划方面内容。
|
每年年初
|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2.负责全市禁养区内建设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组织检查、指导、督促落实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
|
每年年底
|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市农业局
|
推广建造使用农村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
|
每年年初和年底
|
市环保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市住建局
|
负责对兴宁城区禁养区内擅自饲养生猪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拆除。
|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市畜牧兽医局
|
|
市畜牧兽医局
|
1.对养猪业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
每年年底
|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
2.负责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养猪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
2017年年底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
3.加强宣传培训,印发《养猪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
2015年12月底
|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