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季节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是我市森林特别防火期,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防止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绿色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从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下同)为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二)严禁在林区烧田埂草、畲埂草、烧灰积肥。 (三)严禁在林区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放鞭炮。 (四)严禁在林区进行爆破、使用火铳枪械狩猎、烧山驱蜂驱兽。 (五)严禁违规炼山整地、烧荒开垦及其它生产性用火行为。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游客携带火种进入旅游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四、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要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除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林区炼山等野外用火活动。 六、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3334119)。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市林业、公安等部门或授权单位,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限期补种树木、赔偿森林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