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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村级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6〕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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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村级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

兴宁市村级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村级经费使用管理,保障村(居委)干部工资报酬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建立我市农村基层组织经费保障机制。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粤民发〔2015〕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经费是财政对村级组织补助的各项运转经费、贫困村投资工业园收益、村(居委)集体经济收入及专项资金等。

第二条 村级经费实行 村账镇(街道)管、分村建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的原则,由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设立村级经费专账,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条 村级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村(居委)干部工作补贴及考核绩效;村(居委)办公经费;村(居委)公益事业等必要支出。

第四条 村级经费中,村(居委)干部工作补贴由镇(街道)通过 一卡(折)通 方式直接发放,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村(居委)干部考核绩效按照镇(街道)考核结果发放。

第五条 村级经费中,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应实行报账制,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将村级办公经费全额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每个村(居委)备用金额度5000元,备用金报完账后重新申请。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各村(居委)的账套上统一设立村级办公经费专账,实行分村核算。

第六条 村级经费中,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将村级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要求据实转账支付,严禁使用现金支付。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各村(居委)的账套上统一设立村级专项资金专账,实行分村核算。

第七条 村级经费的使用要由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审核。村级经费特别是村(居委)办公经费支出报销,重点审核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票据凭证,确保村级经费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八条 村级经费的拨付、开支情况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每季度在农村基层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并向群众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组织、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将村级经费收支情况列入审计监察范围,多渠道健全完善村级收支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村级经费;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虚报冒领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财政追回资金,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村级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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