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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6〕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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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开展督查问责工作,充分发挥督查问责作用,有力克服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保持政令畅通,更好地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采取强有力督查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将督查工作贯穿于依法履行职责的全过程,研究决定有关决策部署时应当提出督查要求。要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推进进度与完成情况,稳定经济增长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各项民生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经济与社会风险防控及处置情况,领导同志批示办理情况等列为重点督查事项。各责任单位要对督查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科学制定时间进度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办理进度和实施成效。

(一)通报情况。要定期通报有关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通报表扬,总结推广其经验做法;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

(二)实地督查。对存在问题、推进较慢的工作事项,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实地察看、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必要时采取 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暗查暗访,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下达督查通知书。对进展比较滞后的工作事项,可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审定整改方案,部署推动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四)提请约谈。下达督查通知书后,相关责任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各分管市领导要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记录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办公室存档;同一负责人一年内因同一事项被约谈两次的,责成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整改承诺,同时将约谈记录抄送组织、监察部门。

(五)挂牌督办。对进度严重滞后,经多次督办整改成效仍不明显的,可向责任单位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列明事项名称、责任主体和推进落实不力主要事实、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申请解除的方式及程序等,通报全市各部门,并视情在新闻媒体公开。

二、明确督查问责具体情形

市督查部门在督查中发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保质、合规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应对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放弃、推诿工作任务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得力、行动迟缓,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质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随意变通,虚报瞒报工作进度、成效的;

(四)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推进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挂牌督办期限到期后仍未取得明显进展或整改效果的;

(六)拒绝、阻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

(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督查问责工作流程

督查问责要坚持事实清晰、定性准确,依法依规、处理恰当,跟踪整改、重在落实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建立督查问责部门联动机制。督查问责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确定拟核查问责问题及依据。对需要问责处理线索,市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召开核查问责工作会议,确定拟予核查问责的事项。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法制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拟问责事项的处理依据报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报市政府审定。

(二)核查有关事项并提出问责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对有关事项进行问责后,市政府办公室将拟核查问责事项及依据转牵头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道)进一步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市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出问责的初步意见(包括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依据、适用条款、处理方式)送监察部门。

(三)问责意见审核和报批。根据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的核查情况、问责处理初步意见,监察部门会同人事、法制等部门对核查事实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明确、处理方式是否恰当、适用法规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形成问责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实施问责。问责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其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处理。

对需要依照党纪予以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向同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司法部门移交线索。

(五)问责救济途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问责处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六)通报问责结果。市政府办公室要对问责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视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开通报基本情况。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要求抓好督查问责事项的整改落实工作,限期报送整改情况;市督查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督查问责事项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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