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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市府办〔2016〕5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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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参照省、梅州市政府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兴宁市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下称督查专员),专指由市政府选聘、优先承担市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 在市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挑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督办室汇总初审后,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聘请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到期未续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自然解聘。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市政府督办室报市政府批准提前解聘。市政府督办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督查专员应当履行以下督查职责:

(一)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组成市政府督查组,督查专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就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二)结合当前市直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需要,负责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三)视工作需要抽调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集中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专员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会议。在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专员有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决策部署的情况,包括听取汇报、查核有关资料、实地督查等,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可通过市政府督查机构向市政府反映。

第七条 督查专员按要求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有关督查工作。未经市政府同意,督查专员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查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对履职成效突出的督查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职出现严重失误等的督查专员,由市政府督办室报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专员职责,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办室)要为督查专员参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与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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