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兴宁市人民政府
www.xingning.gov.cn
网址支持IPV6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繁体版 RSS订阅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五项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预公开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8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7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前方工作组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监测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社会动员

  4.6  维护社会稳定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处置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保险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铁路局处置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梅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本预案适用于兴宁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Ⅳ级(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相关事故分级标准如有变动,以政府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保障及时适用新规定)。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建设项目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部应对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负责交通运输方面工作的市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气象局、兴宁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宁中队、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区域中心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梅州市和我市党委、政府关于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8)根据省指挥部指示启动、终止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梅州市、我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救治防疫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分工再作具体调整。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专家组,由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及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及论证。

  2.5  前方工作组

  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可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相关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股室、市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内部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的分布情况,及时转发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及时消除隐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级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镇(街道)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收集、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险情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进行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事发地镇(街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5)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完成首报,属地镇(街道)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完成初步核实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因不可抗力、通信中断等不可归责于报告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信息未能及时报告的,不视为迟报或漏报,不予追责。

  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市指挥部立即上报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认定需要梅州市层面协调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梅州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锁定遇险人员位置信息、开辟救援绿色通道、紧急疏散人员、集结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镇(街道)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现场处置

  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组织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  信息发布

  (1)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3)建立分级信息发布授权制度,现场指挥部仅可发布技术性指引,综合性信息需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4)首份信息应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发布,后续动态信息更新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

  4.5  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可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4.7.1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或经论证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经专家组连续72小时监测确定无次生灾害发生风险。

  4.7.2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

  5.2  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处置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处置评估报告应包含衍生风险防控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重点工作督查清单。

  5.4  恢复重建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管理队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建设管理有关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有权直接调用项目施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物资调配。

  6.3  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区域中心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6  电力保障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  保险制度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盲演,重点检验信息报送通道、指挥权交接、跨部门协作等关键环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将应急培训纳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迟报漏报、应急物资挪用、救援指令拒不执行等情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船舶碰撞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pdf

  附件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pdf

  附件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pdf

  附件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pdf

  附件5: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pdf



  解读稿链接:关于《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首页 > 信息公开 > 五项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预公开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兴市府办函〔2025〕8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2.5  前方工作组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监测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现场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社会动员

  4.6  维护社会稳定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处置评估

  5.4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保险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教培训

  7.3  责任和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铁路局处置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梅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本预案适用于兴宁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Ⅳ级(一般)事故的应对工作,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梅州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相关事故分级标准如有变动,以政府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内容为准,保障及时适用新规定)。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建设项目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Ⅳ级(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部应对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负责交通运输方面工作的市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方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事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市气象局、兴宁供电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兴宁中队、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区域中心等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梅州市和我市党委、政府关于应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工作要求。

  (2)统筹协调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全局性风险,组织指挥、协调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响应级别规定的职责,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资源。

  (4)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研究决定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7)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8)根据省指挥部指示启动、终止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梅州市、我市指挥部决策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汇总、上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市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救治防疫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3。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分工再作具体调整。

  2.4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对专家组,由公路、水运、铁路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及管理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及论证。

  2.5  前方工作组

  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市交通运输局可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相关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股室、市相关部门派员组成。

  2.6  项目级应急指挥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要牵头建立内部应急指挥机制,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及应急联动机制,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的分布情况,及时转发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和设备等。

  3.1.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报备,并及时消除隐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3.2.2  预警

  3.2.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Ⅲ级)和四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一级(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预警级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2.2  发布预警信息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镇(街道)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项目参建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收集、分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险情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进行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事发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

  (2)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事发地镇(街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了解事故核心区情况(包括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人员伤亡和事故简要情况等),适时研判、决策和上报。

  (4)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按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5)事发单位应在10分钟内完成首报,属地镇(街道)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接报后20分钟内完成初步核实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因不可抗力、通信中断等不可归责于报告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信息未能及时报告的,不视为迟报或漏报,不予追责。

  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3.3.2  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事故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已造成的影响,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市指挥部立即上报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在省政府、梅州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认定需要梅州市层面协调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梅州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5。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初期处置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锁定遇险人员位置信息、开辟救援绿色通道、紧急疏散人员、集结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2.2  事发地镇(街道)先期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本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3  现场处置

  发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措施:

  (1)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所涉及的范围,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组织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疏散人员就地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2)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5)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4  信息发布

  (1)采取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发生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3)建立分级信息发布授权制度,现场指挥部仅可发布技术性指引,综合性信息需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4)首份信息应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发布,后续动态信息更新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

  4.5  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可根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7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4.7.1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或经论证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经专家组连续72小时监测确定无次生灾害发生风险。

  4.7.2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补助、补偿、抚慰、抚恤、转移人员的妥善安置、征用物资的归还补偿、救援物资的及时补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加快消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影响。

  5.2  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文件资料并归档;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处置评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确定处理结果,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处置评估报告应包含衍生风险防控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重点工作督查清单。

  5.4  恢复重建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调动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管理队伍: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建设管理有关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6.2  装备物资保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加强相关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装备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项目参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同时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有权直接调用项目施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相关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物资调配。

  6.3  通信保障

  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区域中心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应急运力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安全疏散。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6.6  电力保障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电力保障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6.7  保险制度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演练规模和参加部门,每两年应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盲演,重点检验信息报送通道、指挥权交接、跨部门协作等关键环节。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将应急培训纳入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或案例讲解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迟报漏报、应急物资挪用、救援指令拒不执行等情形),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兴宁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和地方铁路工程。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主要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火灾、淹溺、触电、冒顶片帮、透水、爆炸、船舶碰撞等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分级标准.pdf

  附件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pdf

  附件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分工.pdf

  附件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pdf

  附件5: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pdf



  解读稿链接:关于《兴宁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市直属单位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