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和公共食品卫生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函〔2015〕44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有生猪屠宰场(车间)进行清理整顿,对未取得相关证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实行停产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市政府职能部门核查,下列10个生猪屠宰场(车间)未取得梅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属于规划外经营企业,应予以关闭。 序号 屠宰场(车间)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1 兴宁市兴发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宁中屠宰场 林伟新 宁中镇鸭桥村 2 兴宁市叶塘甘塘生猪屠宰场 刘裕强 叶塘镇甘塘村 3 兴宁市兴发肉联有限公司鹅三屠宰场 林伟新 宁新街道洋岭村 4 兴宁市坜陂生猪屠宰场 林伟新 坭陂镇烟墩岗 5 兴宁市叶塘镇叶南生猪屠宰场 刘炎辉 叶塘镇河西村 6 兴宁市永和镇华丰生猪屠宰场 张富标 永和镇华丰村 7 兴宁市水口联兴生猪屠宰场 刘坤华 水口镇光夏村 8 兴宁市黄陂岗背生猪屠宰场 李平浩 黄陂镇岗背学士村 9 兴宁市大坪坪洋生猪屠宰场 杨水粦 大坪镇坪洋 10 兴宁市径南径心生猪屠宰场 高文胜 径南镇径心圩镇 二、上述规划外生猪屠宰场(车间)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实施关闭,不得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上述生猪屠宰场(车间)的企业主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关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助;逾期不停产关闭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和所在镇(街道)组织力量,依法强制关闭。 四、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和暴力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