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将市直水资源费和契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梅市府函〔2005〕34号)已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梅市府〔2017〕29号)予以废止,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市人民政府同意废止《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07〕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2007〕7号)予以废止后,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落实,按相关规定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