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字〔2018〕105号),决定征收水口镇布头、博溪、先锋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915.666亩,作为兴宁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水口镇布头村属下旱地等地类1.5315亩;(二)水口镇博溪村属下鱼塘、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754.6245亩;(三)水口镇先锋村属下旱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159.51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4090元/亩、旱地39087元/亩、鱼塘48989元/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其他农用地38134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9595元/亩、未利用地11733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将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上交国土资源部门,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补偿完成后予以废止,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镇政府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字〔2018〕10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