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凌珍宏委员提出的《关于深化梅州高新区机构改革,理顺园区社会事务管理体制机制的提案》收悉,会办意见如下: 梅州高新区属一类开发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开发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机编发〔2022〕1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类开发区,包括所有不代管任何行政区的开发区,其管理机构只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承担”,现仍由高新区承担的群众诉求调处、安置区管理、社区管理、商户管理、违建拆除、征地拆迁安置等社会管理职能,应由梅县区和兴宁市承担。目前实际工作中,园区的社会事务除征地拆迁工作外没有具体进行管理。 建议由梅州市按照管理权限明确由属地党委、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清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