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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时间: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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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规模养殖户: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中央财政奖励切块补助资金的通知》,为规范使用好201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根据财政部制订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2〕24号)规定的资金用途,申报条件等,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奖励原则。经研究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年出栏1000头以上非禁养区、限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

2、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3、必须是以养殖场公司、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名义使用的资金;

4、养殖场必须有完善的会计账目、记账凭证;

5、信誉良好,守法经营,两年内(2014至2015)没有违法记录。

二、奖励资金补助用途

1、生猪养殖大户2014年度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2、2014年度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

3、2014年度生猪养殖户的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以及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三、申报地点

养殖户携带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清单、发票、账本、记账凭证等资料到兴宁市畜牧兽医局兽医股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3日

五、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根据申报规模养殖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经畜牧、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发放。

联系人:张玲

联系电话(传真):3261191

兴宁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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