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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梅市府〔2017〕29 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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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对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以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含涉密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经 2017 年 12 月 19 日市政府七届〔2017〕第 13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决定对与现行政策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已被新的政策法规涵盖或替代、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35 个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 1);对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640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 2)。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文件目录(335 件)

2. 梅州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文件目录(640 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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