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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004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兴市府办函〔2023〕4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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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钟雄浩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居民点小规模生猪养殖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农村家庭散养生猪,产生污水污染、蚊蝇肆虐、臭味扰民,造成周边群众怨气较重的问题,我市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我市的生猪养殖多为家庭式小规模养殖,养殖场(点)选址不合理,设施简陋,粪污处理设施简单,产生的恶臭气味、污水造成污染。生猪养殖业的污染危害,已引起我市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全面配合加强了对生猪养殖的管理力度。2015至2016年,我市对合水水库上游六镇进行了生猪养殖污染整治;2017年我市对全市范围内禁养区进行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2018年分别开展了铁山渡田河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宁江河下游四镇(刁坊镇、坭陂镇、新圩镇、水口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2019年开展了和山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关闭了禁养区内和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经整治后,我市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观。

  生猪养殖业是我市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考虑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生猪养殖业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规定,确保新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选址科学、设计和布局合理,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对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点),我市将督促各镇(街道)按照“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落实减排措施,加快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程。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文件要求,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支持力度,加强治污设施建设。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规模养殖场加快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畜禽粪便、沼渣、沼液得到资源化利用,实现达标排放。二是要按照《兴宁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各职能单位要全面调查摸清生猪养殖场(点)情况,各镇(街道)应加大巡查监控力度,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对照减排目标,完善减排台账,落实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将养殖场(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对未治理的畜禽养殖场(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和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使畜禽养殖户认识到污染的危害,了解处理及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带来的好处,提高他们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自觉性。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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