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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005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兴市府办函〔2017〕2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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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

梅州市财政局:

我市对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请求政府适当提高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建议》(第20170050号)的会办意见是:

我市高度重视做好《关于请求政府适当提高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的建议》(第20170050号)的会办工作,根据建议内容,印发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梅州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确兴宁市财政局、民政局为办理单位,市分管领导迅速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认真研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我市2008年后离任的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发放,严格按照《梅州市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和管理办法》(梅市办2010102)文件执行,按当时的村干部报酬,每任职1年补助1个月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离任补助。2011年村级换届时离任的,按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任职1年补助500元,其他干部每任职1年补助400元的标准执行;2014年、2017年村级换届时离任的,按村(社区)书记、主任每任职1年补助1100元,其他干部每任职1年补助900元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按比例由市、镇(街道)分担,我市财政部门根据组织、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的人数金额给予资金拨付。

目前,我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财政比较困难,难于大幅度提高离任村干部待遇;下来,我市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和资金,逐步提高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7

(联系人:张科,联系电话:333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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