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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70011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兴市府办函〔2017〕2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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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

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我市对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恢复各镇(场)水务服务所机构的建议》(第20170011号)的会办意见是:

我市高度重视做好《关于恢复各镇(场)水务服务所机构的建议》(第20170011号)的会办工作,根据建议内容,印发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梅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和梅州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明确兴宁市编办为办理单位,市分管领导迅速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认真研讨。现结合兴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我市的乡镇机构设置严格执行省和梅州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全面规范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017号)文件明确要求:对站所归类整合,按领域综合设置公益类事业站所或服务中心,《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政强镇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089号)要求:对公益性站所归类整合,按领域综合设置,统一称服务中心(不再称站所),因此,我市在2011616日印发的《中共兴宁市委、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发〔201122号)文件中,已经明确将企业管理所、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水利水电管理所、林业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生态)发展服务中心。2012年,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已按照省、梅州市要求全面完成,目前,整合后各镇(街道)经济(生态)发展服务中心均正常运作。

同时,《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政强镇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089号)文件对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有明确规定外,设在镇的事业单位实行以镇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今后确需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须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乡镇新设事业单位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因此,我市的会办意见为不建议恢复水务服务所机构设置。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21

(联系人:张科,联系电话:333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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