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国土资函〔2013〕153号),决定征收黄槐镇双下等村集体土地共5695.8435亩,属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平远(赣粤界)至兴宁段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名称: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平远(赣粤界)至兴宁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广东省地质测绘院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黄槐镇双下、禾村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422.4255亩; (二)黄陂镇甘一、甘专、黄石、径口、粒坑、留陂、龙溪、桥尾、陶古、陶塘、振光、中心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1407.0135亩; (三)大坪镇金坑、坪光、大东、友联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818.2155亩; (四)罗岗镇福胜、红星、霞岚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239.4345亩; (五)合水镇乐群、麻坑、双溪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218.3565亩; (六)叶塘镇大路下、河西、教礼、麻岭、彭陂、三口塘、胜青、石新、苏京、汤湖、田心、西山、下洋、鸭池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1621.4115亩; (七)新陂镇福民、福庆、乐仙、茅塘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653.718亩; (八)福兴街道办事处大塘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合计315.26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各种地类补偿标准分别为:水田29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旱地2279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鱼塘31000元/亩(含鱼苗补偿费)、园地17000元/亩、有林地8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5676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3〕5号)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参照《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兴市府〔2012〕20号)执行。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各种地类留用地折款标准分别为:水田12641元/亩、旱地11691元/亩、鱼塘10348元/亩、园地8204元/亩、有林地6841元/亩、集体建设用地4801元/亩、未利用地3441元/亩。 (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4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