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黄槐镇宝丰等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公告 兴市府〔20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黄槐镇宝丰村、槐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45.9555亩,作为兴宁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 (一)黄槐镇宝丰村属下水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地类12.5625亩; (二)黄槐镇槐东村属下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地类33.393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黄槐镇宝丰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兴市府〔2024〕31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1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另附):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5〕1号] 2. 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CZPC20240401—CZPC20240402)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