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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证 告 知 书〔2014〕10号

兴国土资听告字〔2014〕1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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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民委员会属下城南经济联合社:

因兴宁市2014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0.3962公顷,地类为坑塘水面0.2562公顷、有林地0.0506公顷、果园0.086公顷、未利用地0.003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及《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 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兴宁市迎宾大道)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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