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永和镇永生等村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兴市府〔202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永和镇永生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永和镇永生村、新中村(详见公告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3.0367公顷(合45.5505亩)。 四、公告期限: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5日(10个工作日)。 五、工作安排: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2日,兴宁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反规定抢建、抢种、抢装修的,对于抢建、抢种、抢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另附):兴宁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