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宁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的批复 兴宁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兴宁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乡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兴自然资报〔2025〕15号]及农用地转用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市将兴宁市水口镇水东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前锋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前锋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前锋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官岭村廖屋上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官岭村廖屋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官岭村上完股份经济合作社/兴宁市水口镇官岭村下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384公顷(其中耕地0.0305公顷,含水田0公顷;林地0.0708公顷、草地0.02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0公顷)、未利用地0.00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村集体建设用地0.022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165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上述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用于住宅用途。 二、该批次用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安排为村庄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用途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 三、该批次用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501093943),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