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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5 ]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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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5 ]1号

兴宁市乌池种养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000030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伟金

组织机构代码:07951333-4

地址:兴宁市叶塘镇乌池村长安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2015年3月26日、4月1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常年存栏2800头猪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正式投入生产经营,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5年3月26、4月1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4月1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兴环限改通[2015]8号)、3月30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5]第24号)以及现场拍照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4月9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排污。

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兴宁市环保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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