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违法事实 行政命令 做出的依据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改正非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行政决定下达的日期 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 执行情况 兴宁市龙田镇龙兴塑料制品加工厂 该厂利用火焚烧过滤网,未申请年加工8000吨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进行生产。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第一项。 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补办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不得露天用火焚烧过滤网。 2015年3月31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水口龙兴造纸厂 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简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2015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 立即停止原竹浆加工,拆除竹浆加工设备、恢复原状,并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2015年5月1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陶兴造纸厂 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简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2015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 立即停止原竹浆加工,拆除竹浆加工设备、恢复原状,并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2015年5月1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乌池种养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养殖经营,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无有效的臭味防治措施。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在2015年5月1日前完成整改。 完善猪场废水处理设施,补办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015年4月1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广东九联富农养殖三场 该场鸡粪未进行统一专用场地堆场存放,部分鸡粪随意露天堆放,产生气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七十一条。 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整改。 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做好防流失、防渗透。 2015年3月20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东辉装饰服务部 该服务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存在中午和夜间作业,喷漆工艺加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整改。 停止喷漆工艺加工,降低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作业。 2015年1月30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刁坊新兴造纸厂 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污水处理设施简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015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 立即停止原竹浆加工,拆除竹浆加工设备、恢复原状,并完善水污染防治措施。 2015年5月1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采取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015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 停止原竹浆加工,拆除竹浆加工设备。 2015年5月1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华锐造纸厂 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采取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015年6月13日前完成整改。 停止原竹浆加工,拆除竹浆加工设备。 2015年5月1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叶南石场 该场未使用喷淋装置,产生扬尘较大,未设有防护栏,公路面有大量碎石头及灰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 在2015年3月12前完成整改。 加装喷水除尘装置,运载车辆要加盖蓬布,加工场界要设有防护栏,完善环场沟和公路排水沟。 2015年2月12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金雁电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车间产生有机废气未采取有效措施,经排气扇向外排放,产生恶嗅气味。有机废气催化燃烧净化装置喷洒头堵塞,未有效净化废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四十条。 在2015年9月3日前完成整改。 严格运行台账制度,及时维修喷洒头以及其它损坏机件,有效减少有机废气的排放。 2015年6月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未完成 华润电力(兴宁)有限公司 该公司自动控机房标气已过期;总排口的日常仪器校准不到位;在烟囱总排放口在线设施校准设施进行比对,SO2、NO比对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在2015年4月28日前完成整改。 过期标气进行更换,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015年4月2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 兴宁市守元矿业有限公司军营高岭土矿分公司 该公司生产废水和矿山水不符合环保审批及验收要求,私自设置排污口,现场有废水向外排放行为;环场沟功能损坏;沉淀池淤积较多;拦砂坝出现裂口、土质松动现象。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在2015年7月29日前完成整改。 立即停止排污,生产废水必须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扩、修环场水沟,做到雨污分流;及时清理沉淀池内淤积;加固挡土墙、拦砂坝的建设。 2015年6月30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未完成 梅州市万绿环保有限公司 该公司剩余污泥浓度计出现故障;总排口分析仪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而且波动较大;自动监控设备氨氮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在2015年4月28日前完成整改。 尽快对污泥浓度计进行更换,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015年4月23日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