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5〕5号 兴宁鸿惠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82853844148117A1002 法定代表人:何权霖 组织机构代码:31516963-6 地址:兴宁市中山东路1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4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导致向外排放的医疗废水污染物氨氮、粪大肠菌群数均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已构成违反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7月2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7月2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7月10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5〕第48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5〕5号)告知你医院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肆佰陆拾伍元整(¥46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兴宁市环保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