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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5 ]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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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5 ]7号

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0000296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饶启纯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官汕一路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2015年7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废水未经处理利用雨水沟直接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7月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7月20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5]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万元整(¥xxxx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兴宁市环保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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