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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5]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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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5]8号

兴宁市华锐造纸厂:

法人代表:陈茂森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600336786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414812011000149

地址:兴宁市刁坊镇刁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厂在生产过程中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导致生产废水污染物pH值(无量纲)为9.21、悬浮物为66 mg/L、化学需氧量为198 mg/L、色度(稀释倍数)为500,分别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0.02倍、1.2倍、1.2倍和9.0倍。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3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5年8月9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8月6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5第53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16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5]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或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5倍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经济处罚(每月应缴纳废水排污费4362元 times;5倍=21810元):

罚款贰万壹仟捌佰壹拾元整 (¥21810元)人民币。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产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15年 9月1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勇波,电话:3261672。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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