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5]9号
兴宁市水口龙兴造纸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6002973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忠根
组织机构代码证:L3015675-4
地址:兴宁市水口镇水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4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厂在生产过程中水污染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有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5年8月1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5年8月17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5年8月14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5]第59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3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5]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根据《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日排废水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厂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每月应缴纳废水排污费933元 times;2倍=1866元)的经济处罚:
罚款壹仟捌佰陆拾陆元整(¥1866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勇波,电话:3261672。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股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