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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6〕2号)

兴环罚字〔2016〕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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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名称: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00400002136

地址:兴宁市叶塘镇新兴工业园万利工业村

类型:私营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3日上午,环境监察人员对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擅自转移危处置险废物(废胶、废空胶桶、油漆桶、润滑油桶、废胶水刷、手套等)。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做好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进行了拍照。据现场调查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编码:HW49)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有废物(液)处理处置合同,并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废胶、废空胶桶、油漆桶、润滑油桶、废胶水刷、手套等)。

以上事实,有2016年3月3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为证。

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情况

2016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罚告字兴环罚字〔2016〕2号)。当事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的陈述报告。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为:我司近年亏损严重,经济确实非常困难,关于此次的非法转移事件我司并未转移,只是利用极少一部分胶水桶用于加工垃圾铲,恳请贵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项从轻处罚,处一万元罚款,今后我司将更加努力做好环保工作,并尽快重新办理废物转移事宜,以后生产过程中若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任凭贵局处罚。

本局案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28日集体审议后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兴宁兆辉鞋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额度适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的规定。

依据《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涉及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贰万元整(¥20000元)人民币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宁市环境保护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勇波,电话:3261672。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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