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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兴环责改字[2016]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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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龙江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东

营业执照:441481000005696

地址:兴宁市龙田镇

2016年3月30日下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国家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水泥粉磨加工、车辆运载过程中产生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行为,有现场拍照、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前按以下要求整改:一是及时维护和更换布袋除尘设备,确保除尘设施正常使用;二是生产车间必须采取有效密封措施,防止粉尘散发;三是运载车辆必须覆盖,防止遗撒,并及时冲洗车辆;四是按时清洗厂区,进行洒水降尘,确保整洁干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2日

抄送:龙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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