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晶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时明 组织机构代码:30406107-2 营业执照:441481000033544 地址:兴宁市叶塘镇建新村原叶塘镇石膏二矿矿区 2016年4月13日下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会同叶塘镇人民政府、建新村村委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年生产1万吨萤石精粉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擅自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物)。 以上行为,有2016年4月13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按照《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兴宁市晶丰矿业有限公司处产1万吨萤石精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梅市环函[2015]113号)中的有关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我局将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停业、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8日 抄送: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叶塘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