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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1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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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41425

兴宁市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兴环噪证2015047号

地址:兴宁市宁新街道办大岭村

2016年4月20日中午13时30分,我局接群众投诉对你公司在宁新街道办大岭村承建的华威新苑翰林居住宅楼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建设工程施工未按照《兴宁市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兴环噪证2015047号)中要求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电锯木板、工人装模板产生噪声,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附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15号>),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行为,有2016年4月2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6时至12时,14时至22时)进行施工,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饶 淇,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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