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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1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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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浩辉废铝加工厂:

经营者姓名:杨浩辉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1481600013824

地址:兴宁市兴田二路(原氮肥厂内)

2016年5月25日上午,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厂利用废旧铝加工铝锭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行为,有2016年5月25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厂内主要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厂区内剩余原料,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生产设备,视为拒不改正,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6日

抄送:宁中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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