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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 1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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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光养猪场:

负责人:刘耀光

地址:兴宁市罗岗镇白水村赖谢坑

2016年6月22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存在以下环境问题:一是养殖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二是未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防渗透等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事实,有2016年6月2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和《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在2016年9月24日前补办环保相关手续,同时做好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法提请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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