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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1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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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1481000029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07513379-9

法定代表人:饶启纯

地址:兴宁市坭陂大坝里

你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生产过程中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兴宁市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污染物烟尘平均排放浓度为71.2mg/ m,折算后排放浓度为415mg/N m,排放限值为120 mg/ m,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2.46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6月3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6年7月7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32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在2016年8月11日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于2016年7月18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污染物不能做到达标排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1日

抄送:兴宁市坭陂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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