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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 20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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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口镇何广元养猪场:

负责人:何广元

地 址: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

2016年6月29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22mg/L、总磷为19.8mg/L,分别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0.56倍、1.48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7月8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6年7月11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35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排污,在2016年10月14日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于2016年7月21日前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逾期未改正,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你养猪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4日

抄送: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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