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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2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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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华顺瓷土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金

营业执照:441481000006603

排污许可证:4414812010000023

地址:兴宁市径南镇黄坑村

2016年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废水和山坑水没有分类处理,有生产废水外排迹象;二是截洪沟、排水沟和环场沟功能损坏,没有做到雨污分流,造成水土流失;三是停沙沉、沉淀池淤积较多,已失去处理功能,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有2016年7月6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在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以下整改:一是生产废水和山坑水做到分类处理,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向外排放;山坑水经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回用,部分外排。二是应修建截洪沟、排水沟和环场沟,防止下雨时洪水冲涮矿区。三是及时清理停沙沉、沉淀池产生的淤积,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正常使用,确保环境安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9日

抄送:径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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