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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23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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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水口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兴民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44148100173号

地址:兴宁市水口镇官汕路

2016年7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卫生院的污水处理设施简陋,产生医疗废水未采取消毒处理,经简易沉淀后向外排放。

以上行为,有2016年7月14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拍照等证据为凭。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卫生院立即停止排污,于2016年12月17日前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你卫生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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