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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兴环责改字[2016]2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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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精维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6698327142

排污许可证:4414812015000026

地址:兴宁市福兴秀塘围华丰工业园区

你公司在2016年7月12日生产过程中向外排放的生产废水,经兴宁市环境监测人员进行取样化验,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氨氮浓度44.8mg/L、铜浓度1.94 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1.98倍和0.94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8月1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39号)以及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污染物不能做到达标排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进行立案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钟思彬,电话:3258725。

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境保护局四楼执法室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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