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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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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有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hellip; hellip; 。

二、审批流程:

开始 rarr;发起申请 rarr;受理 rarr;批准 rarr;办结 rarr;结束

申请条件:

1、试生产验收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自查报告;

(3)企业环评批复。

2、竣工验收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5)企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

(6)企业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联系方式:

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电话:3253748(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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