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梅州市宝甸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用石开采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竣工环保验收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3253344
传 真:3253344
通讯地址:兴宁市兴南大道环保大厦
邮 编:514500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
项目
概况
|
环境保护措
施落实情况
|
公众参
与情况
|
高速公路建设用石开采项目
|
梅州市宝甸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兴宁市黄槐镇上宝龙村第二十村民小组坜塔泥
|
兴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
该项目位于兴宁市黄槐镇上宝龙村第二十村民小组坜塔泥,矿区范围为42546.81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设计开采规模为9万立方米/年,综合服务年限为15年。2014年5月9日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审批意见(兴环函〔2014〕35号)。
|
该项目能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 三同时 制度,能够按照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一)项目采取堆场洒水、运输车辆覆盖篷布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 (二)项目设置有环边沟、导流沟和沉淀池等设施。(三)项目弃渣场下游端修筑有拦砂坝。(四)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及厂界噪声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五)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场区绿化浇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六)该项目周边无环境敏感场所。
|
无反馈意见及无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