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
价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
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等
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厅局《转发环
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粤环发〔2014〕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六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七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六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经审查核实,企业已经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若无异议,则通过信用 修复,在企业环境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将其信用等级上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存在恶意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信用修复。 第九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鼓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引导其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十一条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22日起实施,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