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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兴环查扣字[2015]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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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钟长桥废旧物资回收点:

地址:兴宁市新陂镇茅塘村河岭排

营业执照号码:441481600244731

负责人姓名:钟长桥

因你废旧物资回收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回收、贮存、处置废机油(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查封(扣押)清单(附件1)所列设施设备予以查封。

查封的设施设备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7日,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回收点原地。在此期间,你回收点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你回收点承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你回收点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你回收点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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