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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6]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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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名称:兴宁市海盛荣发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481000029685

地址:兴宁市坭陂大坝里

类型:私营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生产过程中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兴宁市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气污染物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415mg/N m sup3;,排放限值为120 mg/ m sup3;,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2.46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6月30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2016年7月12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6年7月7日《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第32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饶启纯法定代表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现场拍照照片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于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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