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
36°
高温
兴宁
15:00发布
兴宁
15:00发布
36 °
多云
西南风 1级
空气优 43
相对湿度 45%
高温
今天
多云
26°/37°
周三
阵雨
26°/36°
周四
中雨 / 多云
26°/33°

繁體 丨 手机版 丨 RSS订阅 丨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环罚字[2016]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11-17
[字体:  ]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6]9号

兴宁华顺瓷土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441481000006603

法定代表人:黄法金

地址:兴宁市径南镇黄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 年 10月24日下午16时,据径南镇黄坑村群众、梅州电视台民生820剧组反映,我局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暴雨中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淤砂及道路淤泥等随矿区地表径流水未经处理池处理直接冲刷至附近农田灌溉沟。现场环境监测人员对你公司矿区内向外冲刷废水和附近黄坑小溪水质进行取样化验,并进行拍照。

据兴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70号)结果显示你公司矿区废水排入小沟前产生污染物悬浮物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5.78倍,造成附近黄坑小溪污染物悬浮物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0.39倍。

以上事实,有2016年10月26日《兴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兴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兴宁市华顺瓷土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2万吨瓷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兴环函 [2012]16号)复印件、《关于兴宁市华顺瓷土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2万吨瓷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兴环函[2014]91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兴环境监测[2016]70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黄法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黄思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照打印照片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六条第五项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

处于伍万元整(¥5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1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